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止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追征。
特此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止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追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