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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2017年第8期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3 09:4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端州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止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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