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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1月1日开征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3 15:1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有着近30年的历史的排污费退下舞台。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将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掌管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可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或通过广东地税、肇庆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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