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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肇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从2010年10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肇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肇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模式
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以下标准征收保障金。
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属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四个区域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标准的80%计缴;县(市)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
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公布的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四个区域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标准×80%。
县(市)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收到市、县(市、区)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书》并确认后,凭残联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各征收点办理缴费。缴费可采取现金、刷卡、支票转帐、委托银行扣缴等方式。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三)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四)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2009年度保障金征收的有关事项说明
(一)征收范围: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至今仍未按规定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或至今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三)2009年度的保障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业务咨询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其他详情可向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查询或索取宣传资料。
肇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851938、2829331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地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址:http://www.pifubaiban.com/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